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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特色时尚产业提升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9-11-29

关于促进特色时尚产业提升发展的政策措施

(试行)

为加快我市毛衫、皮草、皮鞋、家纺等特色产业发挥传统优势,实现时尚化转型,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设计创新。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应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技术创新类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以内的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限额1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1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新引进(设立)的特色时尚产业类设计企业,三年内按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对特色时尚产业企业引进或培育“全国十佳设计师”人才的,三年内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付个人应税所得10%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新入规企业、新晋亿元以上企业税收三年内年增长5%以上部分予以地方留存全额奖励;对特色时尚产业税收前十强企业其税收增长5%以上部分予以地方留存全额奖励,以上奖励资金要求专项用于企业研发设计、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

三、鼓励实施智能制造。支持企业产品升级,对生产性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且列入《桐乡市工业项目正向清单目录》的项目,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奖励限额提高100万元;对“零土地”技改项目和使用为时尚产业服务的本土企业自产设备的,奖励标准分别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奖励限额分别提高100万元;对实施智能制造项目,软件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项目软件投资额20%、限额50万元的奖励。

四、引导个性化定制。对企业实施个性化定制项目,软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软件投资额50%以内的奖励;相关配套设备投资给予20%以内的奖励(设备投入需在10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实施绿色发展。对特色时尚产业的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项目,在生产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设施投资额10%以内、限额50万元的补助;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经认定,限额奖励8万元;对新认定的绿色企业,限额奖励20万元;新评为省、嘉兴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以内的奖励。对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改造,列入国家、省节能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技术)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20万元、15万元以内的奖励。

六、引导企业创建品牌。对当年度创建为省级及以上“三名”(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名企业家)培育工程的企业,限额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诚信民营企业的企业,给予限额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行政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诚信民营企业、信用示范企业、浙江省名牌产品给予限额20万元的奖励;对收购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名牌产品,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予以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内的补助(承担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参照执行)。对参与(前六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予以5万元以内的补助。

七、支持市场开拓。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新出口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的,分别予以5万元和10万元以内奖励。对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8%的企业,增量部分予以1美元0.02元以内奖励,单个企业限额100万元。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40%以内予以奖励,对获得嘉兴市级以上(含嘉兴)出口名牌企业及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的企业保费奖励标准提高到50%以内,单个企业全年限额6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4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含外贸供应链平台)实行出口信保政府联保,联保费用和资信调查费由财政全额承担。

八、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经电商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与大型知名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项目给予线上推广费用50%以内的支持,单个项目年限额50万元。对经电商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建设独立行业第三方电商平台的项目,给予运营主体软件和设备投资额30%的奖励,单个项目限额200万元。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对由电商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网上广交会”、“嘉兴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等电子商务平台所缴纳的年费,给予50%以内补助。对由电商主管部门组织的电子商务相关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

九、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对企业正式引进和培育的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但工作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实际薪酬达到一定标准的人才,经认定,可参照享受我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津贴和住房补助政策待遇。

十、加大区域品牌推广和影响力提升。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外重点展览展会,对组织境内20家,境外10家以上本地企业以统一标识、统一形象参加国内外展览展会的,给予组织单位10万元奖励,每年每单位限额30万元。

十一、支持设立时尚产业发展基金。对由市内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时尚产业发展基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20%的参股支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时尚产业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时尚产业聚集,支持传统产业全面开展跨行业资源整合。

本政策所指企业是指家纺布艺(各类纤维织造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床上用品制造、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服装服饰(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皮革服装制造、毛皮服装加工、其他毛皮制品加工、羽毛(绒)制品加工)、皮鞋制造企业及相关工业设计企业,具体以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行业代码为准。

本政策奖励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并按“规上全额、规下减半”执行。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之前各类专项政策原则上一律停止执行。本政策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继续享受全市面上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