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办学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规范下阶段全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各办学单位要落实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办学定位,结合自身的办学软硬件条件、学科专业优势、教学管理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
二、落实合作办学规范。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当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当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在省教育厅对我校整改报告确认前,全校各办学单位暂停所有与校外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三、规范办学项目管理。所有涉及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的合同均需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权人签字,按《嘉兴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流程签订,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加强证书管理,严格按照《嘉兴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证书管理要求执行。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各办学单位要认真学习《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指示精神,通过本次自查与整改,规范办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继续教育学院
2022年1月15日